英属维尔京群岛
英属维尔京群岛: 又名英属处女岛 (THE BRITISH VIRGIN ISLANDS),是距离PUERTO RICO以东大约60英里,地处加勒比海,由40多个岛屿所组成的岛国,面积只有155平方公里,人口只有15,000人。岛上时差和美国东部的时差一样,每天有多次航班往返PUERTO RICO的SAN JUANSAN, JUAN是一个直通美国、南美和欧洲的国际航空中转站。英属维尔京群岛是受英国保护地之一,也是英联邦国家之一。英属维尔京群岛于1967 宣布自治,并民主选举了由11人所组成的立法院,并由立法院立法产生了包括总督和4位司长的行政院。
岛上的法律沿用英国普通法, 最高上诉法院为伦敦的 Privy Council。
因其双重税制条约,英属维尔京群岛早在国际商业公司法生效于一九八四年之前已成为金融中心。当地政府在一九八四年已制定法例,让英属维尔京群岛可以满足国际商业社会日益增加的需求。公司法制发展的里程碑是一九八四年制定的国际商业公司法,该法制已证明受到国际商业社会的欢迎,使英属维尔京群岛目前已成为全球最为显着的离岸金融中心之一。
注册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
1. 只需一名董事/股东即可成立公司,没有国籍限制。
2. 董事主要负责公司日常业务运作。
3. 所有的会议记录将由当地秘书代为撰写,而不必阁下花额外的时间去制作文件。
4. 透过董事签署完毕的会议记录,可随时变更,董事/股东、股份转让、公司名称变更及增加资本额等。
5. 董事/股东的会议可于世界任何地方举行,并且可委托代表或使用任何通讯方式开会(如电话、电报、传真
等)。
6. 董事也可以经决议案的授权,在世界各地开银行帐户,来进行金融业务投资。
7. 由董事决定将公司各项记录,如:公司帐薄记录、股东/董事名册保留在任何地方。而除了董事本人之外,
其他人必须经董事同意才可调阅,此举有效保障了公司的私密性。
8. 如股东/董事因任何原因,无法再行使其权力,将可由遗产继承人,监护人或受托人向公司董事提出证明后
,合法拥有该股东/董事的身份。
9. 投资者可选择记名或不记名股票。
10. 股票以美元发行,且股数分配必需经董事同意才生效。
11. 公司在BVI境外的投资所得全部免税,且资金进出没有管制,只需要缴交政府年度规费即可。
12. 不需向BVI政府呈报税务报表。
13. 投资者可在任何地方拥有房地产或其他不动产,但不可在BVI境内拥有上述产业。
14. 公司可在世界各地,使用任何货币,来从事合法经营。
15. 公司可以开立银行帐户,设立信托,拥有定期存款或从事任何合法投资。
16. 公司可支付或收受借贷,佣金版税及权利金等。
注册英属维尔京群岛离岸公司的规定:
1. 注册英属维尔京群岛离岸公司,其注册地必须有注册办事处地址,而且必须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办事
处必须有执照。
2. 可以选择现成公司(空壳公司)。
3. 公司名称不可与在册公司相似或相同。不能使用包含"皇家"或政府身份的名称。不能使用触犯公众利益的
名称。
特别注意:需要获得许可方可使用的名称:协会、商会、特许的、合作、皇家、公共交通、市政、旅游协会、信托、地铁、银行、保险、基金管理、财产管理和投资基金等。
4. 授权并发行的股份资本标准投资股份是US$ 50,000,有票面价值。最少股本是有或无票面价值的股份1份。
允许发行股票种类注册股票,不记名股票,无票面价值股票,优先股,可赎回股,以及有/无投票权的股
票。
6. 双重税务协议DTTBVI与日本和瑞士签署是双重税务协议。
7. 董事最少需要1名,董事可以是自然人或者法人实体。国籍不限,也无须在BVI长驻。股东最少需要1名
股东。
8. 在BVI注册公司必须有一名公司秘书,该公司秘书可以是一个自然人或法人实体。国籍不限,但必须在
BVI当地长驻。
公司营业项目限制:
1.不可在当地从事任何投资交易;
2.不可从事信托,银行,保险业或其它中介业务;
3.不得在当地作为其它公司之代理人及提供BVI之注册地址。



